134.党员干部不准通奸、重婚或包养情妇(夫) |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公务员包养情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特别提醒】条文的规定是对党员干部在生活作风方面的纪律要求。生活作风问题不是小事。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因生活作风不检点,就容易引发其他腐败行为。有人作过统计,贪官中多数有情妇(夫),由生活作风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在一起,最后毁了人生,毁了前程,身败名裂,这些深刻教训值得汲取,引以为戒。我国《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是,一些党员干部由于受资产阶级腐朽、奢靡的生活方式的影响,片面理解改革开放,肆意放纵自己的行为,做出为人们所不齿的通奸、重婚、包养情妇或情夫的事情。这些行为既违犯党纪政纪,也触犯法律,应予严肃追究。
在这里有几种情形需要注意:(1)有配偶的男女之间以及有配偶的男女一方与他人之间自愿发生婚外性行为的行为,属于通奸。与现役军人配偶之间自愿发生婚外性行为的行为,属于与现役军人配偶通奸。现役军人是具有军籍的正在服役的解放军和武警官兵,现役军人配偶是依法与现役军人有婚姻关系的夫或妻。(2)重婚既包括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成立的婚姻关系,也包括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群众也公认他们是夫妻关系但未依法登记的非法同居关系。重婚行为具体表现为两种:一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非法同居。二是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非法同居。(3)男女双方以给对方提供全部或部分生活费用为条件与对方保持经常的或稳定的性关系的行为,属于包养情妇(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