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党员干部不准拒不承担抚养教育赡养义务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文章来源: 2014-01-07 10:28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公务员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特别提醒】抚养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赡养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它维系着每个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应该继续坚持和发扬光大。《婚姻法》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和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禁止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现实生活中,确有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赡养义务的党员干部,甚至也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党员干部。这些人的行为与传统美德、党纪政纪的要求背道而驰,情节恶劣的,还会触犯刑法,应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条文中所列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表现为用残暴、狠毒的手段,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与迫害,其手段多种多样,包括殴打、捆绑、针扎、火烫、体罚等肉体虐待和侮辱人格、咒骂、讽刺、不让参加社会活动等精神上的虐待。条文中所列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表现为对于家庭成员中的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行为,其基本表现形式是不作为和消极的不履行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