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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严禁党员干部参与色情活动
文章来源:   2014-01-07 10:23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二)项规定,公务员不得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进行色情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务员组织、支持、参与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特别提醒】改革开放以来,一些地方色情活动沉渣泛起,夹杂于社会服务性产业之中,成为社会上的一种现象,同时也在腐蚀党员干部。如果党员干部不洁身自好,肆意放纵自己,就容易违犯党纪政纪。所谓色情活动,就是参加或从事表现、反映婚外男女情欲的以追求性刺激、性快感为目的,满足性l心理或生理需要的活动。主要有色情性异性按摩、色情性陪侍服务活动等。色情性异性按摩和色情性陪侍服务,目的在于追求性刺激、性快乐,达到某种性满足。这种按摩与陪侍多数是在歌舞厅、夜总会、宾馆、浴室、发廊等场所进行的。党员干部从事或接受色情性异性按摩和色情性陪侍服务的,应依纪予以处理。